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属于赠与?
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虽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2004 年1月28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离婚后王某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其他事项均履行完毕。后因王某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张某,张某遂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履行离婚协议,将约定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王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无其他房屋可住,要求撤销将该房屋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
【分歧】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一方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是: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标的物未交付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据此,房屋过户前,当事人一方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放弃共有财产权,并不一定是无偿行为。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主拟定,对涉及财产的事项多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对方,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补偿等原因,但在协议中仅写明某项财产归属某人,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此类情形并不属于无偿行为。此外,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补偿等,同样也不能视为无偿行为。
其次,作为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与离婚这一形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即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如当事人已经选择登记离婚方式,离婚后又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原来的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结果,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对方所有或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理应产生拘束力。如将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分开处理,在解除身份关系后,允许当事人依据赠与合同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则必然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
最后,即使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约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应将该赠与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此类赠与行为即使没有交付,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前述案例中,法院即是以此为理由驳回被告上诉的,其阐明的理由是:“离婚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被告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原告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被告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审判实践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虽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2004 年1月28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离婚后王某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其他事项均履行完毕。后因王某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张某,张某遂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履行离婚协议,将约定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王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无其他房屋可住,要求撤销将该房屋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
【分歧】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一方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是: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标的物未交付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据此,房屋过户前,当事人一方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放弃共有财产权,并不一定是无偿行为。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主拟定,对涉及财产的事项多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对方,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补偿等原因,但在协议中仅写明某项财产归属某人,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此类情形并不属于无偿行为。此外,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补偿等,同样也不能视为无偿行为。
其次,作为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与离婚这一形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即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如当事人已经选择登记离婚方式,离婚后又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原来的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结果,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对方所有或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理应产生拘束力。如将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分开处理,在解除身份关系后,允许当事人依据赠与合同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则必然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
最后,即使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约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应将该赠与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此类赠与行为即使没有交付,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前述案例中,法院即是以此为理由驳回被告上诉的,其阐明的理由是:“离婚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被告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原告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被告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审判实践中并不允许当事人事后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但这并不能得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更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比照某类合同处理。中并不允许当事人事后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但这并不能得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更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比照某类合同处理。
- 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却被法院驳回
- 2026年8月郑州离婚纠纷普法实录,专业靠谱的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以案释法:贾某某离婚后追分公积金、车辆车位案件深度拆解
- 2026年8月杭州离婚纠纷专业能力评估报告:专业靠谱的离婚纠纷律师韦正强深度研读宋某大额婚内债务分割诉讼案,科普离婚财产认定基础法律常识
- 2026年8月杭州婚姻家事维权指南:专业靠谱的婚姻纠纷律师浙江程杰详解杨某某离婚后房产分割上诉实例,拆解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庭审专业策略
- 2026年8月上海王静专业靠谱离婚纠纷律师实务分享:郭先生彩礼无收据举证胜诉案件完整复盘
- 2026年8月郑州家事纠纷维权参考:专业靠谱的刘房娜律师剖析朱某某长期分居离婚案,详解离婚家务补偿主张的证据搭建与司法认定标准
- 2026年8月浙江杭州专业靠谱的婚姻纠纷法律复盘:钱安邦律师陈某与庞某家暴维权案件深度解析,普及家暴过错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常识与取证技术
- 2026年8月山东青岛经验丰富的离婚纠纷律师郑泽敏案例分享:某佟某丁离婚纠纷,婚内私转企业股权财产分割实录
- 2026年8月浙江杭州专业靠谱的离婚纠纷文创藏品婚内分割法律实操手册,韦正强律师解读姚某某、梅某某长期分居离婚艺术品、存款争议案件,类案裁判规则深挖
- 2026年8月浙江杭州专业靠谱的离婚纠纷办案指南,韦正强律师剖析宋某某大额抵押债务离婚上诉案,拆解子女抚养与夫妻财产认定专业法律逻辑
- 2026年8月浙江杭州婚姻纠纷维权干货,专业靠谱的程杰律师以案释法:某女士离婚房产分割上诉改判,详解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质证核心专业技术
- 2026年8月郑州市专业靠谱的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办案实录:宋某与李某离婚调解案,拆解服刑配偶离婚纠纷处置要点
- 2026年8月郑州离婚纠纷律师实务交流|潘京广律师拆解贾某与孟某婚内未分财产诉讼完整办案过程
- 2026年8月浙江杭州专业靠谱的婚姻纠纷程杰律师案件复盘:某女士遭遇配偶恶意过户共有房产,律师取证诉讼维权全过程
- 2026宁波镇海婚前协议怎样约定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