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理解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又称异议评估权、股份评估回购权,是指当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要求对其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异议股东选择以获得合理而公平的股价补偿方式退出公司,而不再受到多数决的决议约束。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内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其股份转让较为自由,尤其是公开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随时通过证券市场卖出股份,所以《公司法》第142条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尽管该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达不成收购协议时可否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未作规定,但为该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发挥实际意义,应当赋予异议股东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纠纷。一般的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而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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