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出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曾经甜蜜的恋人,现今对簿公堂,将给双方生活都带来一定程度的难堪和困扰。
11月27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提示大家: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要因为存在亲密关系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大额财产的处置,最好是事先商量清楚,并且落笔为证。
共同购房要慎重,提前约定留书证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
房产是普通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形式,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产不仅价格高昂,且存在限购政策。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不仅涉及到出资问题,也涉及到购房资格使用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否则,一旦出资被认定为债权,则不仅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甚至可能丧失房产增值收益,在房价波动时“被出局”。
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赠与高档礼品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期间应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接受转账一方如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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