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渣男,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处罚家庭暴力,实在太难了!
在大家对”家庭暴力“一片谴责之声时,我忍不住很悲观。在我看来,目前想要通过几个案件、几部法律制止家庭暴力,实在是太难了。1刑法处理,门槛过高
“他都把她打成那样了,还不构成犯罪吗?”
能有这种想法的,已经是普通群众中的有法律意识人群了。
但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虐待罪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
专业性地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有入罪门槛的,故意伤害必须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标准,才能构成了刑事犯罪。
轻伤二级是最低标准,那么这个最低标准是什么状态?给大家举个例子,普通人品一品:
比较敏感的地方:
女性”阴道撕裂伤“,男性”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比较熟悉的地方:
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大家拿尺子量一量,这是怎么样的长度面积)
成语“鼻青脸肿”的情况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肋骨骨折2处以上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骨折、性器官撕裂,这些听起来毛骨悚然的病痛,仅仅达到”入罪门槛“,通俗的说,只有把人打成这样级别的伤害,才刚够进监狱。
而我们看到的报道中”打到鼻青脸肿“,很难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
实践中,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会按照“虐待罪”处罚,这让刑罚处罚难上加难。
作为“亲告罪”的虐待罪,如果是重伤以下,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即便造成了轻伤,只要“苦主”不说,也没法。(被害人说了,也难办,下文会说)
坦白说,没有被达到入罪标准,于被害者身体而言,还算不幸中的万幸。如果真的被打成法律认定的轻伤、重伤,那更是惨状。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男方四十多岁,女方三十多岁,在同居阶段男方就经常对女方拳打脚踢。女方实在受不了,搬出男方家中。可是一天晚上,喝醉了的男方还是找到了女方现在的住址,一顿暴揍后,拿出硫酸泼了女方的面部,造成重伤。
男方当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多重的刑事处罚、多少钱的赔偿,都换不回毁容女子的面容了。
2治安管理,清官难断家务事
如果构不成“犯罪”,家“违法”总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着了吧!警察蜀黍总会帮助弱势群体了吧!
但是真实情况往往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警察在“家务事”中执法困难,绝非本意,而是受制于:
当事人翻供。
做事讲证据,司法程序更是如此。
司法程序的开启,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接警——出警——现场处理,都仅仅是开始。
为什么当事人被害人的“证言”如此重要?因为这是证明存在“家暴”且由他人造成这一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
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推理游戏:
当事人女性身上有严重的淤青,手上有伤口,过了几天,女性报警称:被老公家暴。
你是警察,怎么办?
目前你掌握的材料:1.能证明这些伤都是在家中现场造成的,但是时隔好几天,现场已经破坏,没有蛛丝马迹可供“柯南”侦查。
2.现场只有受伤女性和她老公两个人。
根据受害人证言和实际伤害,几乎可以证明这伤和老公有关系。
但是没过几天,女方突然变换说辞:这淤青是我自己打扫房间时,不小心跌倒在地上(墙上)碰到导致的;手上的伤是我在做饭的时候拿菜刀、收拾菜板时不小心自己割伤的……
似乎有理有据,你是警察,执法要有证据,你说怎么办?
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我们处理此类“家事”的基层民警,真是有苦难言。谁不愿意做“斩妖除魔”的英雄呀,但是遇到不配合的当事人,警察蜀黍就是天大本事也不“无能为力”啊!
3人身保护令,谁来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贡献之一,是被申请人(也就是“实施侵害的人”)必须履行人身保护令,否则将会被法院给予训诫、拘留、罚款。
请问,谁来监督执行?是让警察叔叔寸不离身、贴身保护吗?
请问,如果家暴不幸发生在农村,一个农村妇女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我们如何有办法防止前夫潜伏在乡间小路,继续骚扰、跟踪,就算男人暂时离开了家,难道就找不到人了吗?
4处罚“家暴”是“死局”吗
不是。
首先,请认真考察交往、结婚对象,请具备基本的鉴别渣男(包括“家暴女”)的能力。
其次,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记住:
不要被他悔过的泪水迷惑,马上离开他!
请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无数前人已经用血粼粼的事实证明了。
别相信“被家暴了我就打回去”这些女人的“鬼话”,能说出这种“狠话”的女人,很多都是被男人宠上天的,她们是永远不会遭到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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