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再审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1X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XXXXX,男,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再审申请人谭XXX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XXX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人民法院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判认定谭XXXXX与XXXXX公司的劳动关系因谭XXXXX于2014年11月8日年满60周岁而解除,双方此后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错误。谭X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XXXXX公司提交意见称,谭XXX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谭XXXXX与XXXXX公司于2007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谭XXXXX于2014年11月8日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原判认定谭XXXXX与XXXXX公司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适用法律正确。谭XXX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XXX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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