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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引用婚姻财产约定-对方无奈撤回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9-11-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被告系男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对方无奈在临近判决之时,撤回起诉。
2、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5)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1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泰。
被告B,男,1 9 6 7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 0 1 6年6月1 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0 1 8 0元,保全费5 0 0 0元由原告负担。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5日 
        看淡,就是好心境;想开,就有好心情。万物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凡事都是多棱镜,不同的角度,看到不同的结果。一个苹果,有人喜欢赏玩其色泽,有人想品尝其美味。你在乎的,对你来说,就是好的。时过境迁,曾经苦苦盼望的,在今天也许一文不值。繁华三千,看淡即是云烟;烦恼无数,想开就是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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