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9-11-21 作者:张学增律师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当用人单位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的就是竞业限制纠纷。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一方抢夺隐匿子女影响抚养权纠纷怎么办?
- 当无权处分遭遇善意取得:继承所涉财产的所有权应如何判定?
- 继承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离婚企业股权、公司资产如何分割?
- 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 离婚后一方隐瞒真相离婚买房,如何判定房产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写两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 离婚后孩子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 对方拒不同意子女抚养方案,如何通过诉讼解决?
- 如何保障孩子的抚养权权益
- 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起诉?
-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实务问题
- 202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面详细版,建议收藏)
- 在案件二审中改判,代理律师需要如何准备二审
- 什么是上海拆迁政策中的福利分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