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萍与孙某平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李某萍,女,汉族。
被告孙某平,男,汉族。
原告诉称:2014年1月5日下午4时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突然到原告工作场所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头部、面部、牙齿、脖子、手脚、背部多处受伤,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并行脾大部分切除术。经鉴定,原告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八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准离婚。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好吃懒做、拒绝到外工作与事实不符;2、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5日下午四点多在百惠服装店殴打原告,致其重伤二度、伤残八级与事实不符。3、被告与原告感情深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月5日下午4时多,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到原告工作场所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面部、牙齿、脖子、手脚、背部等身体部位受伤,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并行脾大部分切除术。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区分局以被告涉嫌故意伤害予以刑事立案,4月2日被告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化解夫妻矛盾,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照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孙某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某萍对2014年1月5日的家庭纠纷的起因存在严重过错,其脾破裂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孙某平根本没有殴打致使李某萍脾脏破裂的行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该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可见李某萍脾脏破裂的具体时间和原因尚未确定。双方感情深厚,虽偶有争吵,但是是正常的夫妻生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5日孙某平殴打李某萍致其头部、面部、牙齿、脖子、手脚、背部等身体部位受伤,构成轻微伤,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案情介绍》及汕金公(司)鉴(法活)字【2014】第01010号《鉴定书》为据,足以认定孙某平实施家庭暴力。一审法院以孙某平实施家庭暴力为理判准离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平虽未被批准逮捕,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有家庭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法院判准双方离婚系循法律的规定而行。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占比不低,也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受害者若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帮助,将可能使自身遭受更大的迫害。
201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有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重要的是,受害方应及时稳妥地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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