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号)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11-07 作者:张学增律师
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境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境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据此,企业名称(商号)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类知识产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是,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有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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