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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专利权的种类及管辖的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07    作者:张学增律师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实际运用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内容的行为。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使用行为、许诺销售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发明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享有的专有权利。侵害发明专利权是指未经发明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发明专利的行为。
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实用新型专利的即构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即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注明他人的专利号;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一种侵害《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侵害专利标记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的。 
        专利权利人仅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关专利权属纠纷的一审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辖区,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二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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