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 被告不履行被诉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周明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
原告程泰远与被告向丽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1日,原告程泰远与被告向丽签订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婚后一套房产归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和装修费二十六万元。因被告不履行双方协议书内容,产生合同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未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十六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1月11日签订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于2016年1月14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同时,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并非离婚诉讼。因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情形并不适用于被告所依据的法律解释的规定。故本院对于被告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履行。
律师说法: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与离婚证效力一样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关于离婚诉讼的内容,认为只有办理了离婚证才是真正的离了婚,因此,很多当事人会在取得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后,再次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
其实,这是没什么必要的。
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只是分属二个系统,但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离婚证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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