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案件,我方答辩意见获得法院支持
[ 1 案件介绍]
两家系邻居分别居住19楼和20楼。因小区物业工程部在对本单元进行管道检查据开22楼的厨房下水管未及时修复导致从22楼开始往下漏水,21楼、20楼、19楼厨房均造成损失。经协商,物业公司对21楼、20楼、19楼厨房损坏的用品进行了换新,并赔偿了相应的损失。此后19楼又发生了两次漏水,造成了厨房的损失。19楼认为水是从20层而来,而且哪怕不是20楼的问题,如果其做了防水也不会漏到我家,故起诉20楼至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20楼业主限期对厨房做防水处理并安排排水地漏,在防水处理和安装地漏钱停止用水,并赔偿各项损失。被告20楼的业主找到本律师,希望为其代理。
[2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19楼的全部诉讼请求。
[3姚秀秀律师法律依据]
本案是一起排除妨害侵权之诉,侵权之诉成立须具备四要素: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被告也是受害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与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同原告一样是受害者,不存在侵权行为与过错。涉诉房屋的漏水原因小区物业工程部对本单元进行管道检查已查明,是由于22楼厨房下水道未及时修复,导致21楼,20楼即被告,19楼即原告的厨房损失,此后22楼也未解决漏水原因。故本案的侵权行为是由一直是22楼业主导致,与被告无关,原告也是知晓的,但却还是把之后的漏水全部归结于被告的问题,这点与事实不符。被告作为受害者之一,并不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也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原告无视已查明的漏水原因,想当然地主观认为是被告所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明知且已核实第一次漏水原因是22楼业主导致,却把漏水全部归结于被告没有做防水,责难同为被害人的被告,而不去追责真正的侵权人,这点让人匪夷所思,没做防水和原告受损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在已经核实了漏水原因是22楼导致的情况下,原告选择无视已查明的漏水原因,更是把此后的漏水全部归结于被告的问题。这一切都只是原告的主观猜测,原告并无提供证明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即使无视已查明的漏水原因,那么结合客观事实,漏水原因有可能是多方面因素的。
漏水原因,这有可能是多方面因素的损害原因至少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房屋质量、管道质量,原告是否正常使用,天气原因等。故,损害不一定是被告导致,在原告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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