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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成功分割对方婚前房产的一半房屋权益

发布日期:2019-10-12    作者:姚秀秀律师
[案件简介]男女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男方对女方一见钟情,开始追求女方,两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男方书写承诺书向女方求婚:“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50%的产权归女方所有,自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女方很感动,答应了求婚并于2010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由于女方存在输卵管堵塞,在尝试两次试管婴儿未果后,2017年男方突然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且主张房屋没有过户,要求撤销,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找到我,为其代理。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房屋所有权归男方,男方向女方货币补偿房款的一半。
        [律师解读]对方主张撤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我方主张该赠与不得撤销,该赠与系以登记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予,负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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