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否告小三?
发布日期:2019-08-26 作者:张娥律师
关键词:婚姻家庭 第三者 赠与无效 公序良俗
案情简介:
郭某某与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通过十年的努力共同创办一家公司,生活才日渐好转。近期,张某发现丈夫郭某某频繁与一名叫姚某某的女子联系。丈夫郭某某通过公司支付给某开发商116万元为姚某某购买的一套93平米的住宅,房子登记在姚某某名下。还私自给姚某某购买了一辆保时捷的车,也登记在姚某某名下。张某某多次找姚某某索要未果,将小三姚某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确认郭某某赠与姚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小三姚某某返还上述财产。
判决结果:
判令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车辆过户至张某名下,过户费用由姚某某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丈夫赠与小三的房子、车子,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小三应当返还全部财产还是部分?
律师说法:
在一方不知情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妻子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定义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郭某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来看,如果小三只返还部分财产或不返还财产将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原则,将带来不良的社会效应。
友情提醒: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夫妻之间是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作为“小三”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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