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出轨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案情】
2010年1月,陈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5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后,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徐某得知陈某再婚,打听之下发现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女方怀孕,因此离婚后不久立即再婚。徐某对陈某的婚内出轨行为难以接受,遂要求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分歧】
对于徐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徐某已经离婚,夫妻关系已经终结,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徐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徐某只有在离婚时发现陈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徐某与陈某虽是经法院调解后离婚,但离婚诉讼由陈某提起,陈某起诉离婚时态度坚决,徐某因此同意离婚。现徐某发现陈某的离婚原因是其与他人同居另女方怀孕,该原因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陈某是过错方。因此徐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另女方怀孕,陈某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二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陈某是过错方,徐某是无过错方,徐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徐某与陈某已离婚,不影响徐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徐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徐某并不知道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徐某发现陈某的同居关系后,立即向陈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未出现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徐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支持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负有忠实义务的精神,也是树立正确婚姻观和维护社会道德的正确导向。不能因为是调解离婚就不得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徐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文章源于中国法院网,作者高忠明 侵权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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