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起诉请求分割遗产 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情简介:继女起诉请求分割遗产
被继承人杨晓红于2010年8月12日去世。杨晓红与原告祁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祁某丙。原告祁某甲于2002年4月17日出生,系原告祁某乙与前妻之女,归原告祁某乙抚养。被告杨某系杨晓红之父,被告王某系杨晓红与前夫之子。生前未留有遗嘱。杨晓红的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继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分割继承被继承人杨晓红的遗产(原告提交遗产清单一份);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祁某甲没有继承权,其与被继承人杨晓红仅为名分上的继母女关系。
法院判决:遗产依法平均分割,驳回原告祁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晓红与原告祁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杨晓红于2010年8月12日去世。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告祁某甲虽与杨晓红共同生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祁某甲尚未成年,并未对杨晓红进过任何赡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祁某甲不应作为杨晓红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另,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原告祁某甲的相关花费系由杨晓红缴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甲对杨晓红的遗产无继承权。
律师说法: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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