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后起诉分房产 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女方离婚后起诉分房产
2006年12月,韩某与邵某登记结婚。在与韩某结婚前,邵某租赁一处平房居住,2006年平房拆迁,邵某于同年5月28日与兰州石化公司签订安置协议。2009年7月,邵某以此拆迁房屋选购兰州石化公司的新建安置房,并于2009年缴纳房款并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随后,邵某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此房转让。2011年8月,邵某领取了房屋钥匙,当此消息被韩某得知后,她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有自己一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拒签送达文书,不影响效力产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在与韩某结婚前就与兰州石化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应视为邵某对该房屋在婚前就享有既得权。因此,韩某认为邵某的拆迁安置房在未交款购买时为租赁房,该安置房是她与邵某婚内购买后,转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于法无依。关于韩某与邵某离婚判决生效日期的认定,可以认定韩某知晓其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的权利,同时处分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享有的请求邮政企业给付邮件的权利。即该裁定生效日期应为2009年5月,这与邵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时间没有冲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女方离婚后起诉分房产,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本案的关键是送达文书的生效时间。关于韩某与邵某离婚判决生效日期的认定,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寄人员于2009年5月电话通知韩某取件时,韩某已明确地知道是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予以拒绝签收。据此可以认定韩某知晓其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的权利,同时处分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享有的请求邮政企业给付邮件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韩某拒绝签收,导致该裁定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该裁定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该裁定生效日期应为2009年5月,这与邵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时间没有冲突,所以邵某对该房屋在婚前就享有既得权。因此,涉案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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