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候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
候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候某于××××年××月××日按照习俗典礼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7月份,双方因琐事开始分居,并解除同居关系。证人裴某和证人李某证明:典礼前,候某向李某索要彩礼款118000元。另查明:候某向李某索要手镯一个和项链两个。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候某提交了包括洗衣机一台、格力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两台等购买嫁妆票据以及当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流水,该买卖行为发生在2018年8月27日,系双方结婚(2018年8月29日)之前,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及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以上物品应认定为嫁妆,被上诉人应予返还。
候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如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经确认,上诉人候某向李某索要彩礼款118000元。结合彩礼金额、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及其他事实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候某返还李某彩礼款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庭审中候某同意将一个手镯和两个项链返还给李某,本院予以确认。候某上诉称其所带嫁妆现仍存被上诉人李某处,且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李某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结合嫁妆价格及使用时间,本院酌情确定嫁妆价值为15000元。经折抵,上诉人候某应向李某返还45000元。
候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9)冀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款45000元(四万五千元)及手镯一个、项链两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候某负担975元,李某负担325元。
候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光华律师点评: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大量适龄男女采取同居关系不法定登记结婚。当双方感情无法为继时,则面临同居关系过程
中产生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目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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