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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新泰市姚某1、吴某某与姚某2赡养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8-01    作者:李丹律师

赡养费-新泰市姚某1、吴某某与姚某2赡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原告提交新泰市刘杜镇高家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两原告育有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四个孩子,其中姚某3已去世,本院对该证明予以认可。原告提交吴某某泰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一份、姚某1新泰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发票一份、新泰市职工医院收费票据四份、新泰市职工医院门诊挂号单一份、新矿集团中心医院门诊结算单29张、泰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二份,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三份新泰市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笺,因无相应的医药费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确认的医药费共计57874.63元。
另查明,山东省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1270元。

赡养费-新泰市姚某1、吴某某与姚某2赡养费纠纷案
法院审查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两原告已经70岁,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被告理应照顾赡养老人。关于赡养费,11270元×2人÷3个子女÷12个月=626元,被告应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626元;关于医药费,57874.63元÷3个子女=19292元,被告应支付两原告医药费19292元。被告姚某2未到庭未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赡养费-新泰市姚某1、吴某某与姚某2赡养费纠纷案
裁判结果:一、被告姚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1、吴某某医药费19292元;
二、被告姚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姚某1、吴某某赡养费626元;
三、驳回原告姚某1、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姚某2负担。

赡养费-新泰市姚某1、吴某某与姚某2赡养费纠纷案
光华律师点评: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作为老人遇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该勇敢举起法律武器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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