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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没有分得财产,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7-24    作者:高攀律师
按照“部分行为全体负责”的共同犯罪理论,如果各行为人以贪污的主观故意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实施犯罪,则各行为人对于侵吞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罪行都要承担责任,而非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
也就是说,全体行为人应对共同贪污的数额承担罪责,而不是以各自分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因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机结合,是行为人构成花儿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由于参与人员的分工不同,在犯罪中的作用也有不同,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均步调一致的实施了全部犯罪行为,也不要求各行为人彼此毫无保留地意思达到完全一致。具体的贪污数额和分配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故意范畴,数额只是衡量各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依据之一。
因此,对于共同贪污的犯罪参与人,无论其是否分得了贪污款或分得贪污款数额的多少,均不影响对其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并均应对全部数额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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