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即来到以第三人为登记纳税人的副食店共同经营该副食店。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以经营商店为生,第三人未参与经营。原、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用经营收益购买一处住宅和一处门面房。现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争议要点:
原、被告购得的上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裁判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以经营商店为生,第三人未参与经营。经营期间的存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用该收益购买了一处住宅和一处门面房,故应认定上述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