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但爽约不出席婚礼 巨额彩礼如何归属?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邓普云律师
小龚、小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小龚很少与小樊见面。当年农历六月十三日,小樊按当地习俗向小龚送彩礼现金188000元及价值20111元的黄金饰品。当日确定婚礼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之后,小樊又应小龚要求送价值16845元的黄金饰品。在临近“结婚”时,小樊方见小龚无任何准备,且又找不到小龚。经联系,小龚于2013年10月回家见面,写下书面保证:“于2014年1月1日举行婚礼,如到时再出现什么问题愿负法律责任,并双倍偿还彩礼”。之后,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商定于2014年1月1日举行婚礼。当日,小樊到小龚家迎娶小龚时,未见小龚人影。后确定延迟至2014年5月1日举行婚礼。然至期,小樊家再次前往小龚住所地迎亲,仍未见小龚踪影。小樊即以小龚骗财为名报警。小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小龚离婚,小龚返还彩礼16万元。
法院判决:骗婚行为当抵制,准许双方离婚,返还彩礼15万元
本案系离婚诉讼,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是否建立夫妻感情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考量依据。二人恋爱期间,很少见面,无感情基础,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实际共同生活,且小龚拒绝参加婚礼,显然其也不愿与小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故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
关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民间习俗的彩礼是婚约方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金钱或财物。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两人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共同生活。据此,小樊给付小龚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36956元的黄金饰品,小龚依法应予适当返还。
律师说法:如何界定夫妻感情破裂?彩礼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龚与小樊已办理结婚登记,即便双方曾经同居生活,毕竟时间短暂,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且纵观本案情况,小龚擅自用掉彩礼,屡次爽约的行为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违背珍视姻缘、尊重婚姻的社会善良风俗,不应倡导。目前双方结婚目的已不能达成,彩礼应当返还,可见彩礼是附条件合同的一种。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