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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平日过夜探视、暑假过年探视

发布日期:2019-07-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遭遇:
离婚后对方与我方探视方式有深度矛盾,只让在家探视,不让我方独立探视,同时探视之时还被各种人身攻击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5月29日彻底办结离婚

南京六合区法院-速裁庭-盛维军

案件结果:

1、平日探视时间为隔周一次,一次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
2、暑假连续探视15天
3、过年期间探视时间为初六至初十

本案在开庭之时施行了诉前调解,但对方也不同意孩子给我方带走
通过谈判,对方改变观点同意我方带走,但不同意我方过夜
在协商暑假探视权的时候,对方提出要等孩子7岁之后才可以集中行使探视
双方发表了非常多的法律意见
最终庄荣华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

探视调解的小技巧
千万不要激化各方的矛盾
在中国离婚后探视有障碍已经是司法实践的常态
离婚后实际抚养一方,确实常常心理无法释怀
在离婚之时的心理痛苦以及离婚后的抚养辛酸
都会在探视之时释放出来以达到心理平衡的目的
因此
很多情况下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以及正确的法律条文释明
才能使得双方在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谈判和协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_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平日每月可以探望儿子四次,每次两天时间;2、判令准予原告在儿子3岁之后,每年暑假期间可连续探望儿子20天,寒假期间可联系探望儿子10天;3、判令准予原告在春节期间连续探望儿子5天(农历初六至初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后于2019年1月21日登记离婚,约定儿子C随被告共同生活,但未约定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由此原告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孩子和原告的时间需要,判决平日探望和寒暑假探望。
被告B辩称:1、被告在此之前并未限制原告探望儿子C;2、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结合C目前生活状态及原告的工作、生活条件,原告从事导游工作,在南京无房产,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被告同意在不妨碍儿子生活、学习情况下,原告每月可探望2次,每次一天,可自行带出、自行送回。但考虑儿子年龄较小,并不适合外出过夜,可早上9点接走,晚上5点送回;3、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因为儿子年龄较小,寒暑假连续探望应从儿子上学以后开始,且暑假探望天数为1 0天,寒假探望天数为5天;4、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同意在儿子上小学之后,原告可以在春节期间集中探望5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201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 7年7月24日生育一子C。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儿子C由被告B抚养,对原告A的探望权未作约定。近日,原、被告因原告如仃探望儿子产生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现原告A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A、被告B的陈述、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爱和母爱,父母应该给予子女完整的关爱,以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本案中,原告A和被告B离婚后,儿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有探望的权利,被告B应予以协助。现C已近2周岁,对陌生环境的适应能力逐步增强,可以采取“带走逗留式”的方式探望,且原告作为其母亲,并不存在不宜携C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故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意见及C的实际生活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探望C两次,每次两天,时间定于每月双周的周六、周日(遇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以国家规定的调休时间为准),原告于周六上午8时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 8时前将C送回;逢寒、暑假(自C进入幼儿园起),在不影响C学习的情况下,可采取“集中探望”的方式,原告可将C接至原告处共同生活五日和十五日,其中寒假期间为农历正月初六至初十。对于原告A主张的春节期间的探望时间,与每月的探望时间和寒假探望时间有重合,故无需特别再确定。被告B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希望原、被告双方在对待探望问题上,多沟通、多协商,避免争吵、避免斗气,以自己的行动践行“为了孩子好”的初心,且不必局限于泫院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被告应配合、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而原告在探望时应注意保持C生活、学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周日探望C共两次,每次由原告A于周六上午8时前将C接走,于当周周日下午1 8时前将C送回,被告B应予以配合、协助;
二、寒假期间(自C进入幼儿园起),原告A将C接出共同生活5日(于每年农历正月初六上午8时前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十下午1 8时前将C送回);暑假期间(自C进入幼儿园起),原告A将C接出共同生活1 5日;被告B应予以配合、协助;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2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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