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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第一次秦淮区起诉离婚,分割房屋、车辆、婚后还贷律师诉讼流程

发布日期:2019-07-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男方第一次起诉分割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6-14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纠纷案件
遭遇:
双方婚后因感情问题、分居问题、经济矛盾、债务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在我方起诉之前,双方多次协议无法解决。


诉讼决心:
平稳离婚

目标:
和平分手

诉讼简要经过:
2019年6月14日法院判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伏小全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210万
3、我方获取婚后还贷部分32万以及车辆折价款
余略


离婚的沟通就是其实主要就是如下几个范畴
1、离婚心理学的运用和沟通
2、谈判力的运用和沟通
3、经济账的计算和运用
4、能够走进对方的内心,建立深层次的交流
5、消除不必要的对抗

裁判文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B父亲),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蔹专同意离婚,但未能就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育等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父亲也曾起诉要求原、被告偿还借款。现双方均同意,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本市秦淮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折价款2100000元,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市秦淮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归还,被告B给付原告款325017. 28元;
四、车牌照苏A宝马牌迷你小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折价款22032元;
五、原告A、被告B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7998元;
六、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折抵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给付原告A折价款2439051. 28元:
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56元,由原告A负担30297. 25元,被告B负担19258. 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六月十四曰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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