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此案由赵荣烈律师代理,最终帮当事人拿到30万元离婚分割款,当事人向律师
赠送锦旗。以下为此案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某某母亲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曹振勇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本案事实与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原告起诉离婚无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离婚的事由,但是本案的原告起诉却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
1、 本案在2015年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又在一起生活了。侯某某还怀了宫外孕,这说明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
2、 原告把孩子从被告处抢走,并且对被告进行家庭暴力,并一再进行精神折磨,这导致被告患上了重度精神分裂症,现在每月都靠药物进行治疗,不仅不能像以前一样正常工作,还每月都花费药费若干。而原告却不承担共同债务,不给被告支付一分钱医疗费。原告不仅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而导致患病,在妻子患病之后却不闻不问,不关心不照顾,却想着在妻子最需要人安慰的时候,进行抛弃,对外进行征婚。这不仅是中华几千年的伦理道德所不容许的,也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被告不容许原告肆意的始乱终弃的行为,也不容许原告向法院起诉时隐瞒事实真相,欺瞒法庭,污蔑被告的行为。
3、 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先后购买了四辆挖掘机。每台挖掘机都上百万。他却一再谎称没有任何财产,甚至在起诉时在起诉状上都不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意思就是让被告净身出户,一分钱也拿不走。这也是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对原告不分或者少分。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法定理由,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代理人:赵荣烈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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