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9-06-18 作者:湛青律师
王某、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4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XX月XX日生育了一子唐某某。婚后,王某唐某两人一直共同经营位于株洲某市场的服装生意,王某负责进货、销售等工作,唐某负责财务工作,十几年来,王某除了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余的经济财务都是由唐某掌管。2010年,王某唐某共同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已经支付完首付款(首付20多万),几天后唐某却以买房的首付款是借唐某妹妹的钱为由,要求王某在20多万的借条上签字,王某不同意签字,唐某就对王某告拳打脚踢外加言语刺激,逼迫王某在借条上签字。唐某又于2014年8月份以服装生意做不下去需要借唐某妹妹的钱为由伙同唐某的父母、姐姐、妹妹逼迫王某在45万元借条上签字。王某不同意签字,唐某又对王某暴力殴打,直至其签字为止。王某为了儿子一直隐忍下去,仍然面对这种无休止的暴力殴打与逼迫,直至2015年5月唐某在又一次家庭暴力,王某主动告知其哥哥,王某父亲及哥哥才得知此事,王某家人及唐某家人也曾出面协调处理过,但唐某仍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的对王某实施暴力殴打,以至于王某告多次受伤进医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残达到了轻伤级别。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王某在这段婚姻中完全体会不到家庭给予她的温暖,丈夫给予她的爱与关怀。体会到的仅仅是丈夫的恶言相激,经常性的暴力殴打。甚至当着商场这么多店员的面殴打王某,唐某也无丝毫惧意与悔意。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也走到了尽头,已毫无挽回的余地。后王某找到本律师为其代理离婚诉讼,在王某向楼区法院起诉离婚过程中,唐某仍对王某实施家暴,王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庭审过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唐某多次家暴的证据,包括两次报警记录、医院多次检查、两次伤残鉴定、一份法院人身保护令。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唐某居然以小吵小闹予以辩驳,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准予王某跟唐某离婚,判决唐某对王某家暴的损害赔偿。并且小孩唐某某的抚养权也判给了王某。
【律师点评】
为母则强,天下女人一旦做了母亲,为了自己的小孩能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可以受尽折磨与痛苦。本案中的王某是一位伟大的母亲,一位合格的妻子,同时也是婚姻中的受害者。本案之所以能第一次起诉就判决准许王某跟唐某离婚,最主要还是王某这边提供的家暴证据非常的充实,而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故离婚诉讼中,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非常重要。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如家暴、重婚、出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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