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因财产的分割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一套。2008年9月28日我和被告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上述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现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女方”。由于当时双方没有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我房款。后我配合被告办理完过户手续,被告不但不支付房款,而且连孩子的抚养费也不再支付。所以现特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给付截止到开庭之前所欠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2000元,并确定被告支付其余房屋折价款的期限。
二、被告辩称
被告龚先生答辩称:2009年10月9日我和原告双方签订声明一份,证明我和原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归我所有,并协助我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现我已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该声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是原告反悔,向我索要一半房款,违背了声明,构成了违约,同时该声明也是我和原告离婚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而且按照我们声明的约定,如有纠纷后果自负,因此我没有给付原告一半房款的义务。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女士与被告龚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现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女方,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每月给女方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双方无债权债务。其他财产自行处理无纠纷。”离婚后,被告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原告一个月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2009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向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内容为“龚先生罗女士于××××年结婚,××××年6月16日二人购买XX小区二单元303室楼房。2008年9月28日二人协议离婚,二人协商上述房产归男方龚先生所有与女方无关如有纠纷后果自负。”的声明一份,随后原告配合被告将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以离婚析产的方式过户至被告龚先生一人名下。故原告于200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截止到开庭之前所欠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2000元,并确定被告支付其余房屋折价款的期限。诉讼中原告申请对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进行价值鉴定,鉴定结论为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人民币52万元,原被告对A市乙区XX小区二单元303室房产价值为人民币52万元均无异议。
四、法院判决
1、被告龚先生应给付原告罗女士房款共计人民币2570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被告龚先生每月给付原告罗女士房款3000元至给付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3、评估费11400元,原告罗女士与被告龚先生各负担5700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离婚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原被告向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声明是原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对离婚后财产物权归属的约定,该声明不能表示原告放弃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获得相应房屋折价款的权利,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声明进行抗辩理据不足,故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