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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起离婚析产执行案件

发布日期:2019-06-05    作者:房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女士去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12月11日在甲市乙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点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约定全部交由女方处理。我和被告在XX单位同一单位工作福利分房,分得位于于XX区XX小区3号楼302号房屋。双方离异后,我仍然居住在该房,被告另找配偶,已有安定的栖身之处。现房屋两证在我处。我多次找被告要求配合过户,但被告不配合。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本案位于XX区XX小区3号楼302号房产所有权证过户给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陶先生答辩称,本案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要求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已将房产证过户到原告名下,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请求法院要求原告给我一半的产权。
  三、法院查明
  原告曹女士与被告陶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2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2004年10月8日,双方在甲市乙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点“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协议约定“全部交由女方处理”。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补充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协议书》中未写明的房产证明及土地使用证号进行确定,其中房产证号:XXXXXXXX,土地使用证号:ZZZZZZZZ号。同日,原、被告至甲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年6月20日,原告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附记“离婚析产”。因被告不配合将土地使用证进行过户,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1、被告陶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曹女士办理坐落于XX区XX小区3号楼302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2、驳回原告曹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女士负担。
  五、律师点评
  婚姻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离婚协议书》,可以得知被告自愿将诉争房屋的房产交由原告处理。现被告认为双方的协议约定只是说明房屋交由原告提出处理意见,其并未放弃财产权利。靳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第二点已经明确约定了全部财产交由原告处理,其“处理”应认定为处置。此外,在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过户后,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其中附记为离婚析产,也证实了被告自愿将房屋交给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本案房屋的房产证已经办理了过户,故对原告要求办理房产证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一半产权的答辩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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