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小三”的财物,律师帮助配偶成功要回
发布日期:2019-06-04 作者:张鹏飞律师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16年9月初开始婚外同居,同月程某某给冯某某5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程某某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冯某某钱款共计23.67万元。
2018年12月,李某某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车牌号桂A-39***轿车一辆,现金23.67万元。
【律师观点】
被告冯某某辩称,其和程某某婚外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违法并不能等同于财产赠与无效。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赠与行为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钱款也已经交付,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告的抗辩,张律师认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车辆和23.67万元钱款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依法无效。最后,冯某某取得诉争车辆和钱款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子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车辆赠与冯某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的对价46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钱款共计271700元。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甘愿当“小三”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必须明确的是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小三”应当明确预知婚外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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