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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抢劫一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林涵律师
XXX涉嫌抢劫一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XXX因负债萌生抢劫念头,抢劫前几天就在家附近小区踩点,购买了口罩、刀具。在网络上搜索了抢劫话术,并把话术保存到手机备忘录。案发当晚凌晨3点多,XXX带上口罩、刀具出门。到一个小区,看到被害人回来,跟随被害人进电梯,电梯内,XXX拍了一下被害人肩膀,并把备忘录内容给被害人看“你不要大喊大叫,我身上有刀。”,XXX此外没有实施多余动作。刀也是放在裤袋中,没有拿出来,被害人以为XXX开玩笑,也不知道其真有携带刀具。后面两人出电梯,被害人刷门禁要进入房间,XXX用脚抵住门不让被害人进去,被害人从XXX身边挤进门,XXX拉住被害人的手,两秒左右,被害人甩开XXX的手,进去房间,XXX也回家睡觉了。后被害人报案,案发,XXX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案情分析:综合全案来看,我们认为XXX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抢劫罪。在构成抢劫罪的情况下也是属于抢劫中止,XXX身上有刀,如要继续抢劫完全可行,但其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中止。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是对中止犯罪最好的诠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
辩护代理:XXX家属委托我作为XXX的辩护人,我从XXX不构成抢劫罪,就算构成犯罪,也属于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处罚这两个方面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建议对XXX批准逮捕。
检察院后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XXX决定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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