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后出售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梅因感情不和与丈夫李军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有一套房屋未作处理,后该房被拆迁安置了一套房屋,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李军一时赌气,向王梅书写字据,同意王梅将该房对外出售。之后,王梅将房屋出售给赵林,赵林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李军知道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因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双方共同财产,需要征得李军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售。但结合双方离婚事实,李军虽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可已书写字据,同意王梅将该房对外出售,足以证明对王梅的售房行为进行追认,而且赵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最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驳回李军的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王梅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对外出售,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李军已经与王梅协议离婚,并且向王梅出具字据,确认王梅可以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王梅实际已得到李军授权,赵林也足以相信王梅完全有权单方面将房屋出售给自己,故其与王梅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赵林实际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其理应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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