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共有房产进行抵押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朱媛与李安系夫妻,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有一套房屋,由朱媛一人居住。因做生意投资,朱媛未征得李安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0万元,后因生意亏损,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二人共同还款。
法院审理:
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媛将该房产抵押时,未征得李安同意,该抵押合同无效。并且,其二人长期分居,贷款也仅用于朱媛个人做生意所用,并没有用作共同生活开支,故判令由朱媛一人还款,李安没有还款义务。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朱媛与李安已分居多年,李安对贷款抵押一事并不知情,且贷款主要用于朱媛个人做生意,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取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无效。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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