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被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29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廖女士起诉称:2017年5月9日,我和被告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的房产以及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B1133车位归我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共同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需要的离婚析产免税证明,并于2017年5月25日取得了税务部门出具的离婚析产免税证明。其后,我要求被告到房管部门协助办理上述房产、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时,被告拒绝前往,无奈之下,只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B1133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先生答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原告请律师所写,本人看过但没有详细研究就签名了,现原告反悔;离婚协议原意是涉案房产赠与女儿,因本人失察,须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未成年女儿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法院查明
2017年5月9日,廖女士、唐先生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男方唐先生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的房产归女方廖女士所有,该房产女方不得出售,且该房产在女儿年满18周岁时,赠与给女儿……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地下室B1113车位归女方所有……”。其后,廖女士要求唐先生到房管部门协助办理上述房产、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无果,遂诉至法院成讼。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唐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女士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2、被告唐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女士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地下室B1133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关于唐先生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唐先生主张其未仔细阅读、亦未认真考虑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其担忧对女儿的利益保障不足而对该协议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唐先生本人书写的答辩意见,其并未提出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审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关于唐先生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对廖女士、唐先生均有法律约束力,唐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对廖女士向唐先生主张协助其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房产以及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地下室B1133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唐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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