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丁嫣律师
房地产租金收益是指房地产投资者将其所购置的房产不作自用而出租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租金收益。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另一方能否请求收益?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
  杨某、姜某婚后曾建房一栋,产权证办在姜某名下。2003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后被告姜某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租金3.6万元,因未给付一半租金与杨某,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给付1.8万元租金。
  【分歧】
  本案中,房屋租金能否分割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理由房屋产权证一直是在姜某名下,离婚时离婚证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即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出租该房屋的收益杨某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诉争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的租金3.6万元,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共同财产未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本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