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丁嫣律师
2016年3月12日,陈某以水产养殖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陈某未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与其妻子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陈某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黄某则辩称,陈某向吴某所借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黄某根本不知情,该款项并没有用于水产养殖,故本案中的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债务,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妻子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陈某产生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与黄某日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该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但黄某表示并不知情,且黄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吴某作为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该借款黄某知晓并认可,亦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本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黄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情况来电免费咨询,我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