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纠纷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
春花和双林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同居期间双林觉得和春花合不来,于是,起诉要求春花返还婚约彩礼,包括婚前购买的三金一万左右以及婚前给春花的聘礼钱和看家费数万元。
案件分析
诉求至法院后,经法院认定的彩礼包括:现金40000元,购买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钱,共计5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六个月,彩礼做部份返回,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1000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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