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高速公路公司败诉析单位打劳动官司策略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王凡律师
王某2007年12月25日到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扬州管理处工作。已订立两次劳动合同。
2012年11月1日,王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一份,载明:“清障二大队员工**请求辞职。感谢公司给予我作为一名篮球运动员近五年的生活保障,非常感谢公司与各位领导,希望各位领导的原谅与谅解,同时期望单位领导同意与批准。”同日原告填写“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报批表”一份,内容同辞职书。
2013年7月26日,王某母亲因其长时间未与家里联系,故来扬州寻找。后在各方人士的帮助下找到在外流浪的王某,并于2013年7月30日将其送往扬州五台山医院治疗,2013年12月3日出院。2014年1月26日,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患有××分裂症,写辞职报告时为发病初期。
后原告母亲认为王某写辞职报告时系××分裂症发病初期,要求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一审,公司败诉,然后上诉至扬州中院。
公司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错误:
一、用于鉴定的证人证言未经原审法院明确认定。
二、鉴定依据的诊断标准含糊不清,鉴定人员到庭也未能说明清楚。
三、即使证人陈述均为事实,也无法从证人陈述的事实中判断出被上诉人辞职时已经具备了××分裂症必备的四个标准。
我们从上述上诉理由,来复盘整个案件的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
公司上诉理由及应诉思路点评
1、不负有举证责任,也要积极收取证据。
基于原告在签署离职系列文件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行举证。所以,公司的基本抗辩思路是“破”,而非“立”。也就是对原告的证据程序上的可采性和证明力质疑,均为“破”其证据。三点上诉理由均属此思路。
复盘处理时,我们很容易提出建议,即便是没有举证责任一方,与单纯的破对方证据相比,还需要适当的立,提交自己的证据,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也就是,本案中单位对于一个员工是否精神正常,应当通过保存的材料、职工的证言、离职理由的调查与辨析,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原告精神正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诉讼中的主张之“立”。比如,如果当时原告辞职时清晰地告知了单位是去做生意、换工作等理由,这时候单位就要在庭前必须将这些理由充分调查,并通过证据进行事实固定。不清楚单位有没有注意到这样的做法价值。
此外,原告在离职后9个月被家人发现“在外流浪”,后被诊断为精神疾病。那么这9个月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用人单位是否经过了适当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取证?这也是诉讼中“立”的思路。裁判文书中没有看到相关表述。
2、公司的对鉴定意见中的技术方面攻击很难奏效。
对于鉴定意见的攻击,应该从鉴定人资格、鉴定范围、提交鉴定的材料真伪进行反击,单纯地从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鉴定人员的当庭陈述模糊去攻击,很难奏效。无论是公司工作人员还是律师,在专业的司法鉴定专家前,和他们谈技术上、表述上的问题,几乎是螳臂当车,并无胜算的把握。所以,本案持此上诉理由,并不能起到精准攻击之效果,反而适得其反,把法庭变成了鉴定专家坐而论道的表演舞台。
3、打破裁判人员的心理预设可以做点工作。
基于劳弱资强的心理预设,裁判人员心理上对劳动者一方存有倾斜是很正常的,尽管这样的倾斜在证据认证上违反了诉讼公平。坦率地说,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是立法思路,而非是司法思路。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不偏斜。遗憾的是,司法裁判者一旦在裁判心理上预设倾斜,则所有的证据认证就有可能遵循“疑人偷斧”的方法,不断从劳动者一方的证据中找出互相印证的证据强化自己的判断。
本案鉴定报告系对两年前当事人精神是否正常进行鉴定,这个时过境迁的鉴定本身就可能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对于一个9个月之后被发现并诊断为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只要稍有常识,就知道何时精神疾病发病时间本是非常难以鉴定事项。即便是现在已经确诊为精神疾病,但过去9个月期间,究竟何时处于发病状态,已经难以追踪。本案二审对于原告一方的证据表述是“确实充分”,相当于对劳动者一方的证据对事实证明,达到了盖然性非常高的指标,其实过于肯定,反而不符合常理。对于依据精神鉴定意见作出裁判的二审而言,过于确定性的事实认定措辞表述,恐怕裁判思维多少还是有“疑人偷斧”预设立场。
所以,复盘案件时,我建议公司一方在打破这种裁判预设思维导向立场上做点文章,拿点证据。不要因为法官说你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就乖乖撤回。客观事实里,万事万物的关联性只有强弱之分,没有有无之分。
法庭就是一个通过证据讲故事的场所,把故事放在什么样的氛围下讲,效果会有不同。这就是复盘3的价值。
复盘后的几点启示
证据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有人都知道这一点。
? 诉讼好比通过证据讲故事,就是通过证据在法庭上还原客观事实,尽管这样的还原不一定充分和准确。
? 相比于证据的法庭应用,更重要阶段是证据收集和整理。
? 所有的复盘,败诉一方几乎都是证据出了问题。
倾斜
?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倾斜的度却非常难以把握。
? 倾斜保护是一种思维前见,当倾斜主导思维时,所有的事实认定角度都有可能脱离实际。
? 劳动立法的倾斜保护,其实和劳动争议司法的倾斜保护不是一回事。可惜,很多人倔强地坚持司法领域也是倾斜保护。司法,应该中立公平而不是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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