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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发布日期:2019-04-18    作者:刘军律师
章某与肖某3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育有一女肖某1,××××年××月××日育有一女肖某2。2016年2月22日,章某与肖某3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为:“双方婚后二女(肖某1、肖某2)均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00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两女儿完成大学为止。”章某、肖某3离婚后,肖某1和肖某2一直跟随母亲章某生活,肖某3自2016年3月开始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6月,其后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肖某1和肖某2于2018年9月起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肖某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抚养问题约定“直到完成大学为止”,肖某1和肖某2在庭审中表示是指本科毕业为止;庭审后又表示“完成大学”包括普通大学本科四年及研究生两年。庭审后,法院向肖某3谈话核实,其表示离婚后其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6月,其后因为资金短缺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对该条约定中的“直到完成大学为止”,肖某3表示是指大学本科毕业为止。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本案中,肖某3与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肖某1和肖某2由母亲章某直接抚养,肖某3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双方应诚实履行该约定内容。双方均认可肖某32018年7月起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故对肖某1和肖某2要求肖某32018年7月起按照每月共计1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因肖某1和肖某2的年龄不同,法院确定肖某3自2018年7月起每月应分别支付肖某1、肖某2抚养费5000元。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负担期限“直到完成大学为止”,肖某1、肖某2认为“完成大学”包括本科四年和研究生两年,肖某3认为“完成大学”指本科四年,因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交证据,故法院根据该文字的通常理解含义,确定“直到完成大学为止”为普通大学本科毕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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