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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约定拆迁补偿并签订协议,应当遵守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刘军律师
吴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两人离婚。两人户籍所在地均登记为南京市××北象山队31号。2017年,新合村北象山队与本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协商搬迁补偿,吴某位于本区新合村北象山31号的房屋在拆迁之列。根据拆迁安置政策,程某仅户口在拆迁范围,但在拆迁区域内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故不能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程某须挂靠吴某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才能获取拆迁利益。程某遂找到吴某,与吴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过双方(吴某、程某)协议同意如下:(1)吴某同意带程某分房壹套。(2)程某补偿吴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付款方法半年内必须付清给吴某现金贰拾万元整(注:拆迁款到账立付)。吴某、程某及见证人夏某(滨江社区副书记,与两人系同村村民,亦系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1024日。2017113日,拆迁办与程某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就坐落于北象山3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达成自愿搬迁协议,协议约定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设备拆除补助费共计182886元。现该款拆迁办已全部支付给程某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吴某和程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吴某已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程某分得房屋一套,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程某在签订《协议》半年内以及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程某应当支付吴某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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