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16 作者:刘军律师
2017年12月,胡某与董某经人介绍相亲。2018年1月28日,胡某向董某转账2000元。2018年3月2日,胡某向董某转账1600元。2018年3月25日,胡某向董某转账2000元。胡某主张上述转账是为购买结婚用的衣服,董某陈述是胡某自愿转账为其购买衣服,但不是结婚用的衣服。
2018年5月8日,胡某与董某商量结婚事宜,拟于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在结婚登记前买戒指。5月13日,董某告知其看中戒指,胡某于当日向董某转账20000元。5月20日,双方发生分歧谈论分手,董某表示胡某一共给其买过三次衣服和戒指,其可以归还25000元,不过要给一段时间,胡某表示衣服钱不要了,就要20000元,多一分都不要,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给。2018年6月,胡某向董某催讨,双方发生争执,董某表示“三个选择,要么钱今天年底给你,要么来拿戒指,要么你就走法律程序”。故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返还25000元。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胡某为登记结婚为董某购买婚戒,向董某转账200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胡某要求董某返还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胡某主张的另5000元,胡某主张为购买结婚用的衣服,董某不予认可,认为是胡某自愿赠与其购买平时衣服,胡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5000元系为结婚给付的彩礼,因此不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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