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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9-04-16    作者:刘军律师
胡某1是胡某2的女儿。201753日,胡某2与胡某1的母亲张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胡某1由张某抚养,胡某2低保生活费630元由张某领取给胡某1作为生活费用。201711月,胡某2退休,每月养老金为2200余元,胡某2201711月起未给付胡某1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胡某2与张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胡某1张某抚养,胡某2每月以低保生活费630元给付胡某1抚养费。后胡某2201711月退休,每月养老金为2200余元。为此,胡某1起诉要求胡某2增加给付抚养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酌定胡某2201711月起每月支付胡某1抚养费680元至胡某1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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