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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系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刘军律师
程某1956年出生,现年62岁,在江宁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从事炊事工作,月收入2100元。程某与前妻于××××××××日育有一子名程某11984年前妻去世,程再婚。再婚后于××××××××日育有一子名程某2。现二子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程某1在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收入约3000/月;程某2在国家电网工作,工资收入12000/月。因程某1母亲于1984年去世,程某1随其爷爷奶奶生活为主,程对其疏于照料。程某1曾于1994年起诉要求程支付抚养费,虽经法院判决,但其一直未支付判决确定的600/年的抚养费,对程某1也未尽抚养之责,导致程某1在未成年阶段生活艰难,后经他人帮助才得以在初中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并学得一技之长用以谋生。因种种矛盾,程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程某2愿意给付程敬龙2000/月的赡养费;程某1不愿意给付,并拒绝调解。法院结合程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收入情况、本地区消费水平,及各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及家庭状况,酌定程某1每月支付程赡养费50元,程某2每月支付程赡养费2000元。
赡养系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程某2自愿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系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发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准许。程某1虽在未成年阶段没有受到父亲应有的抚育与关爱,但少年时的苦难并不能免除其赡养之法定义务。因此,法院酌定程某1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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