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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支出,结合具体情况酌定返还部分

发布日期:2019-04-11    作者:刘军律师
2011年2月,陈某与毛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相约见面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离异后再婚。陈某是煤矿工人,基本常年在外工作,回来休假的时候,毛某就到陈某住所与陈某居住,其他时间毛某就在溧水居住,婚后前段时间,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脾气及家庭经济等原因逐渐产生隔阂,陈某并因此要求与毛某离婚。
2012年,陈某因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其中××××年××月××日毛某支取了37900元,毛某称其本来并不知道有此款,是陈某告诉了自己,并让自己到宿迁来拿该款,而且因自己陈某结婚后没有工作收入,此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关于2012年5月7日的补偿款25000元,在银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陈某的名字,陈某认为该款是毛某模仿自己的签名而由毛某实际领取,毛莫对此不予认可。另外,陈某认为卖树所得款6500元也是由毛某从买树人处领取。
2014年,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毛某表示同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关于上面说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卖树款是陈某的婚前财产,毛某虽然主张已用于平时的生活开销,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结合婚后工作情况、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酌定毛某返还23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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