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支出,结合具体情况酌定返还部分
发布日期:2019-04-11 作者:刘军律师
2012年,陈某因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其中××××年××月××日毛某支取了37900元,毛某称其本来并不知道有此款,是陈某告诉了自己,并让自己到宿迁来拿该款,而且因自己与陈某结婚后没有工作收入,此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关于2012年5月7日的补偿款25000元,在银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陈某的名字,陈某认为该款是毛某模仿自己的签名而由毛某实际领取,毛莫对此不予认可。另外,陈某认为卖树所得款6500元也是由毛某从买树人处领取。
2014年,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毛某表示同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关于上面说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卖树款是陈某的婚前财产,毛某虽然主张已用于平时的生活开销,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结合婚后工作情况、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酌定毛某返还23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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