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助胜诉 精神损害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0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镳,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受害人凭借私自录音证据胜诉,获得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案情简介:
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从老乡后了解到张**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过联系张** 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 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镳,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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