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录音证据助胜诉 精神损害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0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录音证据助胜诉 精神损害获支持: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镳,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受害人凭借私自录音证据胜诉,获得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案情简介:
  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从老乡后了解到张**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过联系张** 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 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镳,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文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