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彩礼返还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周明律师
新洲区法院徐古法庭庭长周鹏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下的彩礼需要返还,分别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林女士和男方已经登记结婚了并有过共同生活,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但由于结婚时间较短,可同对方协商彩礼问题,适当退还。
(文章来源于网络 若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北京离婚律师——夫妻婚内一方借款,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