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判决解除还是宣告无效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马俊哲律师
胡小珍(女,1965年3月21日生)与金祖南(男,1962年6月8日生)系表兄妹关系,1982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4年11月23日,胡小珍以双方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情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分歧】
胡小珍与金祖南的婚姻关系,是判决解除还是宣告无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胡小珍与金祖南系亲属关系,为法律禁止结婚情形,应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宣告婚姻无效是对婚姻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否定,该做法在审判实践中欠妥,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结婚姻登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所颁发的合法婚姻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所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胡小珍主张婚姻无效,实质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婚姻登记),前者应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后者则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两者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以及审理过程应遵从的程序,都存在重要区别。本案若直接宣告无效,则人民法院用行政审判替代了民事审判,是在没有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依法审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违反审判程序的决定,故不宜直接宣告婚姻无效。笔者认为,可引用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直接判决解除胡小珍与金祖南的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