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07年9月,曾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时间。直至2009年5月,约定的还款时间早已过了,但曾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同时,李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故也将曾某妻子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曾某也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8万元,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是没用提供相关的证据。
  可曾某的妻子何女士则觉得很冤枉,曾某与其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其所借债务何女士既不知情,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杨名勇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后,其性质认定以及债务的分担问题。
  在本案中,曾某认为其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了,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其妻子又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故应将这8万元的债务认定为曾某的,何女士不承担偿还义务。
  曾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李某借款,事先并未与其妻子协商,事后出具的借条仅有曾某签名的事实也告诉人们,事后也未得到其妻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曾某个人单独的举债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李某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在曾某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中了,也能够要求曾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本文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