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可曾某的妻子何女士则觉得很冤枉,曾某与其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其所借债务何女士既不知情,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杨名勇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后,其性质认定以及债务的分担问题。
在本案中,曾某认为其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了,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其妻子又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故应将这8万元的债务认定为曾某的,何女士不承担偿还义务。
曾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李某借款,事先并未与其妻子协商,事后出具的借条仅有曾某签名的事实也告诉人们,事后也未得到其妻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曾某个人单独的举债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李某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在曾某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中了,也能够要求曾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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