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索赔双倍工资,律师促和解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李闯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武汉某石材公司招聘了一位人事经理张某(人事部仅此一人),月薪8千,主要是想借助专业人士做专业事,好好把门店及工厂的人力资源事宜管控一下,但工作了九个月后,人事部的工作始终无起色,公司要求张某拿出的工作成果,张某总是拖拉、推诿,石材公司就缓发了部分工资,于是人事经理张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石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元,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万多元。
石材公司老总经朋友介绍,知道李闯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颇有研究,且具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质,遂在开庭的前一晚上约见了李闯律师。
【李闯律师认为】
一、人事经理的双倍工资诉求是没有道理的,不应得到支持,原因有三:
1.张某的人事经理的身份决定其具有管理公司人力资源事宜,包括招聘、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管控等方面,使公司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与义务,但其主张石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会使得公司应支付此惩罚性款项而利益受损,故该主张与其人事经理的责任与义务相互矛盾。
2.张某的身份系石材公司的人事经理,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的制定者,其原本就负有管理公司人力资源、规范公司合法用工的义务。其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会影响到公司利益,就应敦促公司规范管理,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利益受损。但其怠于行使管理者的职权,事后又向公司主张赔偿,具有主观恶意。
3.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事经理负责的事项,张某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张某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故综合张某的岗位职务因素、主观恶意及举证不能等考量,仲裁庭应该驳回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
二、张某工作履历涉嫌作假,有私盖公章用于个人私事的不当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顺利调解】
经过激烈的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张某感到双倍工资的诉求被仲裁委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且若被公司追究私盖公章的法律责任的话,有可能得不偿失,于是主动放弃了双倍工资诉求,双方达成一致,石材公司只需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元,双方再无瓜葛。
虽然接手该案非常仓促,只有一个晚上的准备时间,但李闯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加班分析案情,制定庭审方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石材公司老总非常满意,直赞李闯律师非常专业和敬业。
【李闯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辞工的各个方面都应注重规避法律风险,具体到这个案子,在招工时若注重背景调查、资质审查,可能就不会浪费大半年的时间而人力资源部毫无成果了,更加不会被诉到仲裁委。
在谈判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有时就是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可能会让对方做出一定的让步,但同时也应给对方留有余地,不能一味打压,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不蒸馒头争口气”的局面。
提示:本文系李闯律师记录自己真实办案经历的原创文章,欲转载分享,请联系作者予以授权,否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关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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