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周明律师
初某与孔某系夫妻,孔某于2013年10月以初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6岁的婚生女初小某归孔某抚养,初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协商自行分割完毕。初某表示同意孔某提出的离婚和子女抚养要求,但同时提出,2012年2月,自己向马某借款150万元,现需归还所借款项本息共计200万元,自己因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属一方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初某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除了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孔某已经从几个方面举证证明自己有关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初某借款时双方已经分居,并未回家与孔某共同生活;孔某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其家庭日常生活,并无特殊支出;孔某已经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账目以证明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认定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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