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幼子的名义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周明律师
孙某和安某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某生下儿子孙小某。初为人母,安某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某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某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2014年初,安某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某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某未做完家务,便打开电脑处理起文件。婆婆回来以为安某在玩电脑,又开始埋怨。安某无法忍受,抱起儿子回了娘家。原本孙某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儿子接回来,但他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孙某就没去接安某。一个月后,安某的母亲生病住院。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她只好将孩子送回孙某家。当时,孙某没在家,婆婆又责怪安某将家作为免费宾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安某一气之下摔碎了花瓶,婆婆报警还叫回孙某。孙某到家后,对安某没有半点安慰,丈夫的态度让安某更加失望。2015年5月,母亲病愈出院,安某又将儿子接回了娘家。安某以儿子的名义将孙某告到法院。要求他每个月给儿子 2000 元生活费,并且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夫妻两人平均分担幼子生活费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小某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某可以要求孙某支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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